董事长举报高层反被拘:检方未批捕 公安却仍羁押

(原题目:河北滦南10亿项目背后的争斗:检方不批捕,公安仍继续羁押民营企业家被指违法)

2017年底最先,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际公司)董事长彭江华委派员工,向河北滦南县公安局举报该公司副董事长吴某某及其支属、公司财政贾某涉嫌职务侵占,该局不予受理。2018年,中际公司再次报案,滦南公安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议,经唐山市公安局复核后,打消了滦南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复议决议。

然而,被举报人至今未被立案,举报人彭江华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滦南县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今年6月17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彭江华依法作出了不批捕决议。然而,滦南县公安局没有释放彭江华,并在6月18日破晓,决议对彭江华指定寓所监视居住。

7月3日,上游新闻 记者多次致电滦南县公安局局长武前来,其电话均无人接听,给其发信息,停止记者发稿时,也未收到回应。

彭江华家族和员工代表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现在已签署联名信,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滦南县公安局在检察院不批捕后继续非法羁押民营企业家,要求办案机关立刻打消监视居住措施。

7月4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吴某某,吴某某核实记者身份后,以“我不接待记者”便直接挂断了电话。

董事长举报高层反被拘:检方未批捕 公安却仍羁押

▲6月18日破晓,滦南县公安局决议对彭江华指定寓所监视居住。受访者供图

10多亿投资修路埋祸根

2010年5月29日,彭江华为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中际公司与滦南县交通局下属的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滦南交通公司)签署《滦海公路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条约》,约定由中际公司承揽滦海公路BT项目,项目概算总投资约15.14亿元,建成后由滦南交通公司回购。应滦南县政府要求,中际公司在滦南县设立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滦海公路项目建设。

中际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彭江华(持股比例56.21%)和吴某某控制的江西程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彭江华,副董事长以及那时滦海公路项目部司理是吴某某。

上游新闻记者观察获悉,吴某某是唐山市滦南县人,还曾当选唐山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多份书面质料显示,中际公司、彭江华授权吴某某作为滦海公路项目部的总司理。吴某某行使中际公司高管及滦海公路项目部负责人身份,控制了滦海公路项目部的人事、财政及施工治理权,其中财政司理系吴某某的支属贾某。

中际公司相关职员称,由于吴某某涉嫌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加上对项目治理不善,导致项目工程历久歇工。在此情况下,滦南县政府、交通局及滦南交通公司要求中际公司大股东彭江华出头解决项目的资金、治理、施工问题。

2012年6月,彭江华及其团队在第三方状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见证和协助下,接受了滦海公路项目部,免去了吴某某滦海公路总司理的职务。

同年7月,彭江华及其团队接受项目后,多方融资完成建设、验收,并于2014年6月通车收费。但滦南交通公司至今未与中际公司结算并支付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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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滦南县公安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受访者供图

副董事长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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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际公司的举报质料显示,彭江华收回项目治理权后发现,吴某某及其支属贾某在经手治理滦海公路项目时代(2010年7月–2012年7月),涉嫌侵占转移中际公司的巨额项目资金:数千万元去向不明,将大笔资金转至与项目无关的公司、小我私家。甚至直接转账至贾某小我私家账户223万元,又有大笔提取现金而用途不明,贾某还侵吞了50万元现金。另外,吴某某还带走了2012年7月之前的中际公司、滦海公司的财政账目资料和施工资料。

据相关书面质料显示,贾某是吴某某的亲戚,也是公司的财政。银行流水显示,公司有几百万的大额资金直接转至贾某名下,并且有数千万的大额取现资金去向不明。

中际公司员工赵垒向上游新闻记者反映,2017年底,彭江华委派其向滦南县公安局举报吴某某及其支属贾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滦南县公安局不予受理也不给回执。“那时滦南公安回答说,吴某某是中际公司总司理,这个事属于你们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问题,我们不管不受理。”赵垒说。

2018年6月27日,赵垒受公司委托再次向滦南县公安局指控贾某涉嫌职务侵占,滦南县公安仍不予立案,并出具了不予立案见告书。经申请复议,滦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后中际公司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唐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0日复核以为,滦南县公安局的复议决议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议打消滦南县公安局的复议决议。

彭江华家族及员工代表向上游新闻记者示意,上级公安机关打消有关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滦南县公安局应据此纠正过往认定,即应依指控举行立案侦查,但至今滦南县公安局未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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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唐山市公安局复核以为,滦南县公安局的复议决议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议打消滦南县公安局的复议决议。受访者供图

举报人反被警方立案

令彭江华始料未及的是,被举报人吴某某反向滦南县公安局指控其职务侵占,6月3日,滦南县公安局对彭江华接纳刑事拘留措施。

6月17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了不批捕决议。滦南县公安局在收到不批捕决议书后,没有依法立刻释放彭江华并解决取保候审,而是经滦南县公安局局长批准,调换强制措施为指定寓所监视居住。

彭江华辩护状师以为,凭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划定,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议后,需要继续侦查的,侦查机关只有在相符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下,方可监视居住,否则只能解决取保候审。又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划定,监视居住条件有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符逮捕条件且存有五种特殊情形之一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符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三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划定的。首先,彭江华既可以提供保证人也可以缴纳保证金;其次,彭江华未被取保候审,不存在因违反取保候审划定而监视居住的条件;最后,检察院不批捕是由于“证据不足、不相符逮捕条件”,而不是由于“相符逮捕条件而存有五种特殊情形之一”,故彭江华不相符监视居住条件。

7月3日,记者获悉,彭江华的家族已向滦南县政法委、滦南县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和唐山市公安局提出指控,状师也多次向唐山市检察院、滦南检察院提出执法意见,要求检察院凭据相关划定,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滦南公安局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滦南公安局非法羁押的违法行为。

此外,据可靠消息源,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已口头通知滦南县公安局,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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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决议其副检察长曹某某回避彭江华涉嫌职务侵占案。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还获悉,应彭江华辩护状师提出的回避申请,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决议其副检察长曹某某回避彭江华涉嫌职务侵占案,原因是曹某某的胞兄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彭江华及中际公司存在两起数额较大的执法诉讼。

7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滦南县公安局局长武前来,均无人接听,后给其发信息,停止记者发稿时,亦未收到回应。

7月4日,记者致电中际公司副董事长吴某某,吴某某核实记者身份后,以“我不接待记者”便直接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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