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逃避调查坠亡 法院:不能获意外伤害险赔偿

(原题目:男子酒驾逃避交警观察坠亡,二审法院:不能获意外危险险赔偿)

浙江省舟山市男子郭某酒驾肇事逃逸后,为逃避警方观察,行使绳索从自家10楼阳台攀爬下楼时不慎坠楼身亡。郭某生前曾投保意外危险险,郭某家人理赔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7月16日,汹涌新闻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克日二审认定郭某的坠楼身故不属于意外事故,驳回郭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2018年12月29日22点多,舟山新城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观察发现肇事车车主为41岁男子郭某。民警赶往郭某住处,敲门要求其配合观察,几分钟后,警方发现郭某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殒命。

警方现场勘查及观察情形后认定,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已达醉驾尺度。警方进一步观察取证证实,郭某为前述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为逃避警方观察,郭某行使绳索从家中阳台攀爬下楼,在此过程中不慎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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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生前曾投保一份意外危险险,郭某殒命后家人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赔偿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以“郭某坠亡的事宜发生在其醉酒逃避警方观察时代”为由,相符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拒绝支付保险金。为此,郭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郭某坠楼殒命属于意外事宜,但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讯断保险公司赔付郭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讯断后保险公司不平,上诉至舟山中院。

舟山中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不慎坠楼身故是否属于意外危险。郭某从10楼阳台行使绳索攀爬下楼,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观察,该行为自己就缺乏合法性。而且,郭某从事的是不必要的冒险行为,该效果的发生不相符意外危险的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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