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相逃避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上已经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只认为与劳动者订立一次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劳动者长久工作的保护。为此我们这次制定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哪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
“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法发布→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此次司法解释明晰了几种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延长一年以上的,或者说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期满之后自动延续的,这都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再比如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他就让劳动者与另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还是在原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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