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男子发泄情绪23楼抛油米判一年两月

(原题目:玉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男子发泄情绪23楼抛油米判一年两月)

男子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从所住的23楼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

汹涌新闻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自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该市首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平安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其栖身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经观察,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有意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划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平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林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凭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凭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划定,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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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争执环节,控辩双方充实揭晓了争执意见。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林所实行的高空抛物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楼下人行道上可能行走的职员生命和康健以及他人的财富平安,其行为相符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平安罪的组成要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在公安机关举行排查询问时,自动交接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组成自首。

被告人李某林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无辩解。被告人李某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以为被告人李某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该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法庭综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从轻处罚。

合议庭充实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经由评议,对该案当庭宣判。凭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划定,连系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情节和悔罪显示,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平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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