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枚举凭证的单元和小我私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条例划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富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乞贷、财富保险、手艺条约或者具有条约性子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力、允许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凭证应纳税凭证的性子,划分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盘算应纳税额。详细税率、税额简直定,遵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盘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富所有人将财富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元、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执行由纳税人凭证划定自行盘算应纳税额,购置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设施。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仍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接纳以缴款书取代贴花或者定期汇总缴纳的设施。
四方面二十二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对外公布。《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方案》提出,到2025年,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奢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统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受骗事人签署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添的,其增添部门应当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认真征收治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元。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解决应纳税凭证的单元,负有监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凭证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划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划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治理,除本条例划定者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认真注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订。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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