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的1810年: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次对话

  《大清律例》的1810年:中西执法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次对话

  在中国古代,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法制文明的生长历程,决议了昔人在漫长的历史生长历程中缔造了特有的一套庞大、详备的执法系统。

  秦汉以来,中国就已经形成了“不能一日无律”的法制治理型社会。中国古代律典的系统化演进具有极强的延续性,以战国时期的法经为源头,历经两千多年的传承生长至清代大清律例,其系统化的立法手艺则不停完善。稳固的价值理念和延续改善的立法手艺,作育了中国古代律典的高度法治文明,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中国最后一个大一统君主专制王朝清王朝的国家法典《钦定大清律例》(以下简称《大清律例》),继续了中国几千年的执法传统,有着厚实的内在,堪称古代司法文化与文化传统的结晶。

  1810年,英国人乔治·托马斯·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书,西方人至此首次见到了完整的古代中王法典,并因此对古代中国详细的执法条款有了直观的熟悉。以此为起点,西方人对中国执法的熟悉和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代表着明清以来中国文化向西方流传的一个岑岭。本讲我们主要先容《大清律例》对中国传统执法文化的继续和创新,包罗《大清律例》英译的目的及其背后故事,以及《大清律例》英语本价值和其对中西法治文明交流的影响。

  《大清律例》:中国传统执法的集大成者

  中国的律法,始于商朝的雏形执法和刑罚,以及后继于周朝的《九刑》及《吕刑》,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写的《法经》是现在已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厥后法家的代表人物秦国商鞅以《法经》为基础改造秦王法制,将原则性的法,细分成着重实则行为的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那时的整其中国接纳了秦律,而中国古代历朝的执法,乃以秦律为滥觞。厥后中国古代法制改造对照影响深远的,在于汉、唐、宋、明、清几个朝代。而我们今天要讲述的《大清律例》,则被后世学者视为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是中国2000多年封建社会最后一部与古代传统法制一脉相承的诸法合体法典(participle code),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执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获得充实体现。《大清律例》的制订充实思量了清朝的政治实践与政治特色,针对那时的详细海内形状势举行了“增减损益”,在一些详细制度上,对前代执法有所生长和创新。

  清朝从顺治元年最先,“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着手法典的制订,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起劲,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天子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举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并命名为《钦定大清律例》。随着它的颁布,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造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转变,而对于清代执法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举行。

  《大清律例》共有39卷,由三部门组成:

  第一部门是由8个图表组成的“律图”,即“六赃”“纳赎诸例”“徒限内老疾收赎”“诬轻为重收赎”“过失杀伤收赎”“五刑”“狱具”“服制”,且各图表后面均附有响应的“司法注释”,划定了详细量刑尺度。

  第二部门是由7个篇目组成的436条所有执法条款,且每一个篇目均有律文题标名称。如首篇是“名例律”,共有律文46条,内容主要涉及“五刑”“十恶”“八议”等主要执法制度和对“作奸犯科者”所划定的详细罪名,以及其治罪量刑的7个基本犯罪类型的处罚与免予处罚的各项执律例定。

  第三部门是详细执法条文的放置。按详细条文的题标,依次由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部的篇名排列组合而成,包罗“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客栈”“课程”“钱债”“市场”“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性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河防”各门,共计436条执律例定以及“因时以制宜”与律文具有相同执法效力的1800多条例文。

  《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律例合体,严密周详。律例合体虽然并非清代立法者的独创,但“故律一定而不易,例则世轻世重,随时酌中之道焉”“律为一代之章程,例为应时之断制”,同样体现了我国封建法典的一大特点。清代从顺治二年最先修律,至乾隆五年编成《大清律例》,历时近100年,积累了厚实的履历,审核了历代的得失,因此律例的内容颇为详备。“凡律所不备,必藉有例,以权其巨细轻重之衡,使之纤悉比附归于至当”,其稳固性与天真性相连系的执法特征被西方的中国古代法学研究者称为古代中国执法体制的巅峰。

  其次,律设大法,例顺人情。《大清律例》是一个多部门法、多层面的夹杂体,它沿袭明朝敕令,遵照明代以来的立法系统老例,律文一旦确立,除官方划定“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外,其他人等严禁私自改动,其律436条,现实上是法制道德化和立法理想化凝固稳固的模式,例却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停增进的,也就是说,律文的稳固性与现实生涯变异性的矛盾依赖增添条例来解决。

美国宣布制裁俄罗斯总统普京和俄外长拉夫罗夫

据法新社报道,美国当地时间25日宣布将制裁俄罗斯总统普京和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在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呼吁西方对俄罗斯实施更强有力的制裁后,欧盟国家和英国于25日早前对冻结普京和拉夫罗夫在欧洲的资产达成一致。

  再次,以刑为主,刑重于民。《大清律例》刑法条文占整个律文条款的近一半,据此,民事案件通常接纳刑罚手段讯断。从其卷数分配来看,总计39卷中,有关刑事处罚的占了15卷,若是加上其他各卷里本属于民事执法案件的刑事处罚条款,《大清律例》的刑法性条款总数守旧估量占全律的70%以上。因此,与其说《大清律例》是一个诸法合体的执法文本,不如说其是一种以刑罚为主,民事为辅的执法文本,而且在详细司法历程中,多数民事案件的讯断方式总是与刑事案件的讯断方式相同。此外,从执法文本的体例编排形式上看,《大清律例》基本上沿袭明律的形式,总体框架由“名例律”和“六律”成例组成两部门。篇首为“名例律”,共46条,对犯罪组成举行了原则性划定,相当于现代执法的“总则”部门,对刑名、刑等、赦宥、共犯、自首等方面的执法适用作了归纳综合性划定,并给出了响应的立法注释。

  再次,“例”的作用凌驾于律之上。清朝从颁行《大清律集解》起,律文便被确以为子孙世守的成法,再修改时只是因时制宜,随时纂例,来弥补和修改律文的不足。从康熙初年《大清律集解附例》的400多条,到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大清律集解》的824条,乾隆五年(1740年)的《大清律例》为1049条,乾隆三十三年(公元1768年)为1456条,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为1766条,到同治九年(1870年)增添到1892条。例的迅速增添,一方面反映了清朝统治者为防止法外遗奸、情罪欠妥,而不得不求助于新增例;另一方面,因例的形式对照天真且便于随时将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执法,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其作用和效力都凌驾于律之上,现实上最后形成“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的事态。

  《大清律例》的英译:为西方熟悉那时古代中国执法提供了条件

  西方人很早就最先关注中国执法。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王法制状态的形貌。公元17、18世纪,耶稣会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中国的司法制度,如利玛窦的《利玛窦中国札记》、曾德昭的《中华大帝国志》等。启蒙运动头脑家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等都是通过阅读耶稣会士的著作得以领会中国执法的。然则,耶稣会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耶稣会士或是由于对中国执法系统及其传承缺乏领会,或是由于小我私人熟悉明晰问题,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谬误。1810年英国人托马斯·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书,西方人才首次见到了完整的中王法典,对中国详细的执法条款有了直观的熟悉。以此为起点,西方人对中国执法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792年,英国政府派马戛尔尼使节团访华,伦纳德·斯当东(Sir George Leonard Staunton,托马斯·斯当东之父)被任命为使节团书记,时年11岁的托马斯·斯当东作为见习侍童,一同前往中国。已经掌握四种语言的托马斯·斯当东在去往北京的船上学会了中文。1797年,他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后因新生奖励分配不公,父亲让其退学。1798年,他获得东印度公司提供的广州英国商馆的中国文书一职,1808年任商馆翻译。1800年,托马斯·斯当东到达广州不久,“朴维顿号”(又译“天佑号”)事宜发生,那时的英国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一人,另一人落水而亡。清政府要求英方彻查此事,并交出凶手。英国方面则提出请求,希望英方官员出席案件审理——此事被后世视为影响今后中国近代历史百年的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劈头。而在案件处置历程中,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发现,中国政府处置该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便希望英国人也能获取一份那时中国印行的执法条文,然则,两广总督吉庆不愿意把相关条文交给英国人,只从中摘录了6条,印制了100份。于是,霍尔就请托马斯·斯当东将这6条翻译成英文。这六条条文划分是:(1)疑窃杀人,即照斗杀论,拟绞。(2)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斩;杀(伤)人者,放逐。(3)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之,以斗杀论,绞。(4)诬良为窃,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放逐。(5)误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坐罪。(6)酗酒生事者,该发遣者,具发烟瘴地方为奴。或许,正是这样一项翻译义务,引起了托马斯·斯当东学习中国执法、翻译《大清律例》的兴趣。他以为,英国人之以是在与清王朝举行商业商业历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对中国执法的精神就存在错误的或不完善的熟悉”。为周全领会中国执法,以便在中英之间泛起冲突时,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托马斯·斯当东想法找到了两个差异版本的《大清律例》,经由对照后,他最先着手翻译《大清律例》全本。1808年,他在返回英格兰的船上完成了法典的翻译。回到英国后,书商卡德尔和戴维斯以500英镑的价钱购得了此书的版权。今后,托马斯·斯当东在《大清律例》一书的译者序和附录文件上破费了很长的时间,直到1810年3月《大清律例》(Ta Tsing Leu Lee)才正式在伦敦出书。这是中西执法文化交流史上的主要事宜,标志着中王法形象在西方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西方人终于能够通过译文,直接阅读中国的执法条文了”。

  托马斯·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接纳的底本是乾隆五年颁行的。他将《大清律例》的436条律文所有译出作为正文,英译本附录包罗了少量翻译的例文以及一些相关的谕旨。全书分为序言、目录、正文前引文、正文、勘误表、出书社书目六个部门。正文部门,托马斯·斯当东将其分为七部门,与《大清律例》的结构相对照,划分是名例律(General Law)、吏律(Fiscal Law)、户律(Civil Law)、礼律(Ritual Law)、兵律(Military Law)、刑律(Criminal Law)、工律(Law relative to Public Work)。

  需要说明的是,托马斯·斯当东翻译的《大清律例》,只是将乾隆五年本中的436条律文举行了翻译,而另外的1042条例文则没有周全的翻译。对此,他注释说:“请允许译者自由地对原本举行删节,同时起劲做到放置更为系统,气概更令人愉快,所用说话更为协调。”托马斯·斯当东以为,这种删减是很需要的,如若将《大清律例》所有内容翻译,会显得中国执法过于烦琐无序,删减后读者可以轻松地领会中国执法的基本内容。

  值得注重的是,托马斯·斯当东对翻译例文的放置异常巧妙,“这些条例并未如原版那样编入律文,而是集中开列于附录。因其量少,尤其瞩目”。此外,还自主添加了一些天子谕令和京城邸报等内容。对于清朝天子的谕令,托马斯·斯当东以为,其内容虽未被收入《大清律例》,然则与律条有着相同的效果。为了制止中英互译中可能泛起的明晰误差,托马斯·斯当东在英译本的《大清律例》中还加入了小注,这些小注主要是起到疏通和说明的作用,多夹于律文或者例条响应的行文之间。最后,他在所有的律条前面都加上了罗马序数以举行编号,而且将《大清律例》中原律文所附例文的数目都标注在律文后面。“这一细节填补了中国传统法典编纂手艺的缺陷,即不注重条文序号。”可以说,托马斯·斯当东的这种做法和谐了中西方的阅读习惯,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流传提供了便利;不外,托马斯·斯当东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使那时在华英人迅速掌握清朝执法,以维护在华利益,并加深欧洲对清王朝执法、社会的领会。出于云云翻译目的和计谋作用下完成的译本,简直便于西方读者的接受,却无法准确地还原文意,导致大量失真、失真相形的泛起,进而使两种差异执法制度间的通约在此意义上也无法实现。

  《大清律例》英译本的价值与影响

  托马斯·斯当东以为,《大清律例》是中国最高级的书,而西方传教士没有给予充实关注,执法著作少少翻译,《大清律例》的英译也算是填补了执法翻译的一个缺憾。

  《大清律例》英译本出书后在英国社会受到了很高的重视。英国许多主要媒体如《爱丁堡谈论》(Edinburgh review)、《每月谈论》(Monthly review)、《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等都报道了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一事,有些作了相关谈论。《爱丁堡谈论》评价道:“只管英国同中国伟大的通商关系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这部著作照样第一次被直接译为我们文字……现在一定没有任何文献能像他们执法自己这样使我们能够可靠地领会一个国家的状态和特点。”不仅云云,该书的法语版、意大利语版均在两年后从英文版转译出书(1812)。各国都在翻译《大清律例》的事实,证实了清王朝的律法成为那时欧洲的普遍性诉求。再厥后,《大清律例》西班牙语版(1862)也问世。今后,1876、1924年,法国人又重新出过新的法译本。

  值得注重的是,《大清律例》出书后,托马斯·斯当东因熟谙中国执法,成为那时英国公认的“熟知中国人精神的专家”,并在国会具有了影响力。1833年时任英国国聚会员的托马斯·斯当东以所谓中国执法落伍为依据,向国会提出一项议案:要求英国政府在华设立法院,以便审理在华英国人的案件。这项议案获得通过。英国议会据此制订法律,片面划定英国驻华领事有权审理与英国臣民有关的案件。鸦片战争后英国占领香港,英政府意识到以《大清律例》作为司法裁判依据有利于其稳固在香港的殖民统治。那时英人参考使用的《大清律例》即是托马斯·斯当东翻译的《大清律例》英译本。

  自1810年《大清律例》英译本出书以后,西欧学者对中国的执法举行了长达百年的研究,大致出现两大特征:一个特征是,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沿海区域,外国的水手、商人和中国人时有冲突,这段时间主要会发生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以是欧尤物主要关注的是《大清律例》中有关刑事的划定。鸦片战争后,随着一系列差异等条约的签署,西方不仅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还获准在中国开办工厂、确立教堂传教,来华人士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个时期欧尤物最先关注《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关系的划定。另一个特征是,鸦片战争前,欧尤物士看待《大清律例》的态度主要是指斥性的。好比1834年5月《中国丛报》(第三卷)刊发了马礼逊的一篇专门叙述中国杀人罪的文章,在那时在华西方人中有一定的代表性。鸦片战争后,西方学者逐步告辞对《大清律例》的集中指斥,最先关注民事关系并先容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到20世纪初,一些学者又从文化角度解读中国执法制度,阐释中华文明的合理性。

  以后世的角度来审阅,那时《大清律例》的翻译,对于西方熟悉中王法而言异常主要且珍贵,自此西方人“可以通过他们的执法找到可靠的证据,而且这些执法不是中国的崇敬者或是恼恨者带有私见的朴陋说辞,而是这个国家厚实的、原原本本的成文法”。一方面,它澄清了19世纪以前,尤其是启蒙运动时代西方对于中王法形象的争论。1810年《大清律例》的翻译使得西方第一次从中王法实证文本角度,剖析中王法形象,并试图在赞美和指斥之间追求一种平衡。然则,我们也必须要熟悉到,另一方面中国古代法的形象在西方经由赞美与指斥的历史升沉震荡,在《大清律例》被翻译后趋向平稳,然则这个所谓的平稳,其背后也包罗着那时西方对中王法形象的摒弃以及对自身执法正当性简直信。在19世纪初,受到英译《大清律例》述评的影响,“西方式学中央主义”最先形成。在那时西方学者的眼中,古代中王法形象的落伍性、封锁性逐渐成为一种截然差异于启蒙时代的形象泛起在西方,成为一种新的“他者”。

  《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历史局限

  坦率来说,《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出书不是有时的,它是时代的产物。从正面来说,《大清律例》英译是中外执法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次对话,促进了中国执法文化的对外流传,然则,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来看,客观上也标志着那时中国封建王朝“大量珍贵的执法资料”的泄露。这些内容厥后也确实为英国殖民主义侵略者所行使,进而造成了加入那时中国司法审讯、过问中国司法等等危害。《英国谈论》(British Critic)就说:“我们衷心祝贺斯当东爵士的乐成,他有权获得民众最好的谢谢(the best thanks),由于他的译本中有大量的我们以前未有的名贵信息。附录中的文件直接泉源于中文,是译本中最有趣的部门,使得质料明晰起来。”《英国谈论》的这段话将《大清律例》译本上升到了一个政治高度,有着显著的适用目的。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确立了海上殖民霸权,不停追求在外洋扩张殖民地。古老而富足的古代中国是其扩张的主要目的,英国政府曾几回遣使来华,研究中国的政治执法制度、对外关系成为英国政府需要。《大清律例》英译本完成后,成为那时西方解密清王朝执法和社会最不能或缺的剧本,一定水平上顺应了那时英国的外洋扩张与殖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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